近日,江西省财政厅起草了《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政府采购方面,相关清单和基准列出了多种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可不予行政处罚。
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等违法行为,若具备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等违法行为,若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可在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降档处罚。
同时,江西省财政厅修订而成的《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稿)》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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